公安部:出台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发布《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该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该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摘编自:法制日报)